拆除地上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342號
CYEV,105,嘉簡,342,201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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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梁靖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玉櫻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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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