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544號
TNDM,114,交簡,254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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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惠


詹子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
年度偵字第1226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雅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詹子儀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交通分
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適用法條部
分增列「刑法第62條前段」之記載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
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被告陳雅惠詹子儀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向據報到場處理
車禍事宜且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交通分隊警員,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者,並進而
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新營分隊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見警卷第41頁、第45頁)
可參,被告二人於犯罪未遭發覺之前,均即主動承認肇事而
受裁判,合乎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爰審酌被
告二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二
人之過失程度(陳雅惠為肇事次因,詹子儀為肇事主因),
及被告陳雅惠否認有過失行為,詹子儀則已坦承有過失之犯
後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2260號  被   告 陳雅惠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後壁區新東里7鄰新港東107             之1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子儀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巷             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雅惠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11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新營區新進路二段由西向 東行駛,至新進路二段8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除遇突發狀 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而依當時晴天、日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暫停於上開路段車道,並作勢左轉,適有沈晏玲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同向後方駛至,見狀隨 即煞車閃避,適詹子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亦自同向後方駛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即 逕自前行,詹子儀所駕駛之汽車因而自後方追撞沈晏玲所駕



駛之汽車,致沈晏玲所駕駛之汽車向前推撞陳雅惠所騎乘之 機車,造成沈晏玲受有肌炎、頭暈、目眩等傷害。二、案經沈晏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子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二)被告陳雅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告訴人沈晏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郭昇峯內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會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二、核被告陳雅惠詹子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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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