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975號
TNDM,114,交易,975,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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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2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在本
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當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781號
  被   告 陳姿易 女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姿易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15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關廟區南雄南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段南向(電桿311153桿)前欲往左迴轉至
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
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
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往左迴
轉,適有王秋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
同向同車道後方直行行駛至此,見狀閃煞不及而與陳姿易
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致王秋玉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右
臉挫傷並瘀血、上唇腫脹、右下腹壁挫傷、右側手部挫擦傷
、右側髖部挫傷並紅腫、右側膝部挫擦傷、左側踝部挫擦傷
及左側手肘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王秋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姿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其於前揭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時、地,駕駛上 開車輛與告訴人發生本件交 通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傷害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因為我要迴轉,所以我緩慢往路邊停靠,並確認左後方沒有來車後,我確認後照鏡沒有車子才開始啟動等語。 2 告訴人王秋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與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其因此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等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9張 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 4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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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