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831號
TNDM,114,交易,831,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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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榮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榮瑞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
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榮瑞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
被告因交通事故腦病變,前經本院家事法庭法官囑託財團法
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實施鑑定,認被告
為腦病變患者,恢復可能性低,日常事務皆須別人完全協助
,對事情之認知與是非判斷有明顯缺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嗣經本院家事法
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785號裁定宣告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被告之女葉勤宜為監護人等情,有
臺南市私立麗新老人養護中心114年7月24日南市麗養字第11
40724號函及本院裁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顯不解訴訟行為
意義,且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此外,本案亦
無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所示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
判決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
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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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