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24號
TNDM,114,交易,324,202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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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6260號、113年度偵字第32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文祥於民國113年7月7日16時1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下稱甲車)沿國道3號
福爾摩沙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中線車道,行經北向
344公里臺南市善化區路段時,卓文祥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
駕駛車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而依當時情況,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
貿然向右變換車道,而擦撞同向同路段行駛在外側車道由温
紋虹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
造成乙車因被擦撞而失控並逆向停在中線車道,適有同向同
路段由顏珊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丙
車)搭載田世綸行經前揭地點,見狀緊急煞停,雖未撞上甲
車、乙車,惟恰有同向同路段由被告劉韋廷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板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下統
稱丁車)行駛在後,劉韋廷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
,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前行,見
狀閃避不及而追撞丙車,致丙車向前推撞乙車,因而致顏珊
珊受有頸部擦傷10公分、左肩挫傷、下腹多處挫傷淤青、左
膝挫傷淤青等傷害,田世綸受有頸部挫傷、頸部拉傷、左頸
擦傷、左胸擦傷、頭部外傷等傷害,温紋虹受有頭部挫傷伴
有輕微腦震盪及噁心頭暈症狀、頸部挫傷、左下腹壁挫傷、
左側手部挫傷、右側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劉韋廷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温紋虹告訴被告劉韋廷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
,並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
筆錄2紙(見本院卷第129-132頁)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關於被告劉韋廷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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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