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938號
TNDM,113,金訴,2938,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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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3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翰


選任辯護人 楊濟宇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盧柏榿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
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件二附表編號1入帳時間欄 114年10月21日9時44分 113年10月21日9時44分 附件二附表編號1提款時間欄 114年10月21日10時31分 113年10月21日10時31分 114年10月21日10時31分 113年10月21日10時31分 114年10月21日10時32分 113年10月21日10時32分 附件二附表編號3提款時間欄 114年10月21日10時16分 113年10月21日10時16分 114年10月21日10時18分 113年10月21日10時18分 114年10月21日10時18分 113年10月21日10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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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