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鈺津
選任辯護人 陳柏愷律師
被 告 曾鈺閎
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盧沅暐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鄭暉翰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
葉怡欣律師
被 告 鄭國欽
被 告 謝明偉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王君毓律師
被 告 蔡明育
選任辯護人 蔡文元律師
被 告 王鏞豐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被 告 朱嘉俊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張嘉珉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告 范宸瑋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陳俊佑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許祐禎
被 告 林宥翔
選任辯護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李紹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924、10925、10926、10927、10928、10929
、10930、10931、10932、10933、17565、22081、22082號、113
年度營偵字第224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2922、2338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F○○、己○○、壬○○、癸○○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刑。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庚○○、P○○、丑○○、Q○○、D○○、B○○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三十三所
示之罪,共貳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三十三所示之刑。
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P○○、Q○○、D○○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B○○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年。
L○○、黃○○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三所示之罪,共玖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三所示之刑。L○○、黃○○均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
N○○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一編號十五至二十四所示之罪
,共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附表一編號十五至二十
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18-44、51「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
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緣F○○(Telegram暱稱「$」、「薛金兵」、「小眼高個」)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Win」(由檢察官分案偵辦中)之友人,基
於主持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2年某日起,主持徐振育(
另案於112年8月15日遭內政部警政署查緝)、「王展博」所
屬,由身分不詳之人所發起,具有組織性、持續性及牟利性
之「創意」假投資詐欺機房犯罪組織(下稱「創意」詐欺機
房組織)。酉○○(Telegram暱稱「桃棒賽」、「薛子超」)於
112年某日起,先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受「Win」招募
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繼於113年間,復基於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招募己○○、壬○○、癸○○加入該
犯罪組織,己○○於113年1月某日、壬○○於113年3月底某日、
癸○○於113年4月初某日,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
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庚○○(Telegram暱稱「偉哥」、
「大金」)於112年某日起,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
織之犯意,陸續招募P○○(Telegram暱稱「來福」)、丑○○(Te
legram暱稱「三秒鐘」)、D○○(Telegram暱稱「W」)、Q○○(T
elegram暱稱「AP」)、B○○(Telegram暱稱「RM」)加入「創
意」詐欺機房組織,P○○、丑○○、D○○、Q○○、B○○於112年某
日起,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該犯罪組織;丑
○○另於113年2月9日前某日,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
犯意,招募L○○(Telegram暱稱「貴賓」)、黃○○(Telegram暱
稱「BMW M performance」)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織,L○
○、黃○○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3年2月9日加入該
犯罪組織。
二、N○○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5月間某日起至113年
2月底止,受「王展博」招募,加入屏東「創意」詐欺機房
組織,與「Win」、「王展博」、酉○○及其他集團不詳成員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在臉書、ig
等社群平台投放家庭代工廣告,留下聯絡方式,供求職者(
下稱客戶)瀏覽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機手聯繫,詐欺集團機
手於附件一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犯罪事實一覽表(下
簡稱附件一)編號1-3「匯款時間」欄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
向客戶詐稱家庭代工職缺已額滿,介紹客戶投資云云,要求
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等3名被害人加入酉○
○所創立之虛構LINE帳號(又稱【女角】)暱稱「茜茜」為好
友。【女角】負責前期與客戶聊天,建立信任關係,待雙方
熟悉後,【女角】再介紹其他機手扮演之投資【顧問】、【
總監】帶領客戶投資,將客戶導引至投資群組,由投資群組
內【三方】帳號分享虛構之投資賺錢經驗,創造群組活絡之
假象(即【炒群】),使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
○○等3名被害人陷於錯誤,相信確實有人投資獲利,因而在
假投資平臺「cfa.usmarketex.com」註冊帳號,入金購買虛
擬貨幣。N○○依照「王展博」之指示,使用「王展博」提供
之工作手機連接網路,登入可更改後台數據之最高權限網址
「master.yuandbd.com」、「master.usmarketex.com」、
「master.goldfet.com」、「master.marketcfjh.com」,
編輯含假投資平臺「cfa.usmarketex.com」、「master.yua
ndbd.com」、「master.goldfet.com」在內之假投資網站後
台數據,上傳被害人之金融帳戶存摺,於被害人匯款入金時
,在詐欺網站後台輸入「+500」、「-500」等數值,在附件
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等3名被害人入金後,登
入「master.usmarketex.com」輸入「+500」、「-500」等
數值,營造附件一編號1-3「被害人」欄所示之J○○等3名客
戶在usmarketex假投資網站入金成功之假象,後續假投資平
臺網址關閉,致被害人求助無門。
三、丑○○於112年1月起承租屏東縣○○市○○○路000號11樓(V棟V3-1
1樓)作為據點,從事詐欺機房工作;徐振育於112年間承租
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作為據點,從事詐欺機房工作
,以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K棟4樓)作為詐欺機房成員
宿舍。酉○○、己○○、庚○○、P○○、丑○○、D○○、Q○○、B○○各自
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112年間至113年1月9日前,在上述屏東機房內從事詐欺犯
行。酉○○、己○○、丑○○、Q○○於113年1月初某日,自屏東機
房外監視設備發覺有員警蒐證之跡象,庚○○於113年1月9日1
時47分許,使用通訊軟體Facetime帳號暱稱「偉哥」(Apple
ID為 wZZ00000000000000oo.com.tw)撥打電話給P○○,指揮P
○○前往屏東搬運機房設備,Q○○、P○○遂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
13年1月16日更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與前述AVN-0303
號自用小客車均扣案)接應D○○、B○○,將V棟V3-11樓機房內
之電腦螢幕等設備搬運至臺南市。其餘機房成員均於113年1
月9日3時-4時連夜搬離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K棟4樓)
、屏東縣○○市○○○路000號11樓(V棟V3-11樓)、屏東縣○○市○○
路000巷00○0號。
四、「Win」指揮F○○仲介酉○○承租臺南市○○區○○街0段00號4樓(
下稱樹林街機房)作為機房據點,並在機房四周設置監視器
,門口及巷內裝設與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同款
外觀為白色之紅外線監視器、路面裝設黑色監視器,機房內
增設防爆門、全部電腦設備一鍵還原按鈕。酉○○、己○○與身
分不詳之機房成員同住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三發匯世
界」社區B棟12樓;D○○承租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
新建路機房)作為Q○○、P○○、L○○之機房據點,並且在該處門
外安裝與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同款外觀為白色
之紅外線監視器,在機房內增設防爆門、全部電腦設備一鍵
還原按鈕;丑○○、D○○、黃○○、B○○之機房據點為臺南市○區○
○○路0段00巷0號5樓(下稱中華西路機房),並且在該處門外
安裝與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機房同款外觀為白色之
紅外線監視器,機房內增設防爆門、全部電腦設備一鍵還原
按鈕;P○○、D○○共同承租臺南市○○區○○○街000號7樓之1(下
稱健康三街宿舍)作為機房成員宿舍,丑○○、P○○、D○○、L○○
、黃○○、B○○同住該處。「創意」詐欺機房組織分工如下:
㈠、樹林街機房(「創意C」組)部分:
⒈「Win」、F○○、酉○○、己○○、壬○○、癸○○所屬之組別為「創
意C」,成員之間使用Telegram「創意C」、「郵輪圖案」群
組聯繫。「Win」、F○○、酉○○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
聯絡,由F○○對詐欺機房成員從事教育訓練、指導撰寫詐騙
文宣廣告要領、指導成員慫恿假投資被害人入金投資(俗稱
【炒群】),安排成員事先相互勾串、演練如何在檢警查獲
時滅證等作為、以及在機房遭破獲時安排辯護律師盯哨。「
Win」、F○○指示酉○○管理機房成員、回報機房工作績效。F○
○於113年3月8日至18日之間,使用「小眼高個」在癸○○所在
之「$」群組,傳送「所以我今天下去教、明天開始我會下
去看、然後炒群、拉資源、這個就是要會的人,帶你炒、我
一個人可以用十隻三方炒一整天、從中去發掘樂趣、但是炒
群這個工作不做好,多會培養多會洗客人都沒用,炒群要大
家互相幫忙、你們有工作機了嗎、x1689c(按:此為Telegra
m暱稱【薛金兵】之ID)、加我」等訊息(下稱A訊息);F○○
另於113年3月16日、3月19日,使用Telegram暱稱「薛金兵
」在Telegram「郵輪圖案」群組指導詐騙陌生開發臉書貼文
要領(下稱B1訊息)。F○○於113年4月2日使用Telegram暱稱
「薛金兵」在「創意C」群組傳送:「安全宣導,明天一定
要宣導、手機不該有的東西不要留喔、然後看工作機誰有綁
到賴/抓一次罰一萬,當公費」等訊息(下稱B2訊息);復
指示Telegram暱稱「薛鐵林」在該群組傳送:「統一說我們
是娛樂城打水人員(說我們剛開始要做而已還沒說要做哪個
娛樂城)因為我去面對時候我會說我是找你們來做攻擊版的
,還在找可以做攻擊的版,薪水怎麼算:打水一千賺80塊,
我們做多久:說我們剛開始做沒幾天你們就進來了,條子如
果說他們已經注意很久了,就說我們之前都是在討論工作打
手機遊戲還沒開工,薪水都是我在發,沒有組長沒有金主只
有老闆,老闆也只有一個就是我沒有別人,我們都是在鹽水
蜂炮上認識的,當時在那邊約你們來我這邊工作你們都說要
考慮一下,後來這幾天有問你們要不要過來工作,你們就過
來了,那因為還沒開始做所以只知道就是在做打水其他都不
知道,為什麼要用電腦就是在打水,為什麼要用工作機就說
我給你們的目前都還沒使用過。遠端部分請各組顧斷電的人
遇到事情一定要馬上關掉就可以少一個麻煩,你們住宿工作
的地方都是我幫你們安排的你們什麼都不知道,那薪水我怎
麼發給你們的,就說目前還沒滿一個月,所以都還沒領過薪
水,監視器防爆門說是因為東西都是我的怕被人偷走裝的,
其他不知道的問題請不要亂回答條子一定都會恐嚇你們,說
我們有說出什麼什麼的,那都有可能是在套你們話,所以請
不要相信條子說的話,就是按照我上面說的去回答,我沒說
的都不要亂回答,請不要緊張忘記怎麼說就說不知道。條子
一定會去看電腦的遠端,他如果去開遠端問你們這是甚麼就
是說不知道,問你們為甚麼有登入過,就是說不知道,你從
進來到現在沒開過那個。⚠️工作機炸彈一定要設2次⚠️本機
設3次⚠️女角不要綁工作機⚠️遠端密碼請設困難一點⚠️有狀
況第一件事一定遠端要先關手機按重置保持鎮靜⚠️在請各組
組長下去檢查加強宣導⚠️在請各組組長下去檢查加強宣導⚠️
在請各組組長下去檢查加強宣導謝謝🙏⚠️只要🐦(按:鴿子
圖案,意指警察)都會恐(按:意指恐嚇犯嫌吐實)請熟記背
熟不要被恐一下亂咬一定要全部筆錄統一確實背熟我都會抽
問做出來的筆錄是都看的到的只要堅持說賭博打水的就好!
⚠️回家時多繞一下避免自己被跟到幾天就換一條路線」訊息
(下稱C訊息)。
⒉「Win」、F○○、酉○○、己○○、壬○○、癸○○與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Win」、F
○○指示酉○○指揮己○○、壬○○、癸○○在樹林街機房內使用電腦
設備連結網路,在臉書、ig等社群平台投放家庭代工廣告,
留下聯絡方式,供求職者(下稱客戶)瀏覽廣告後,與詐欺集
團機手聯繫,再以前述二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詐騙方
式行騙,嗣因遭警查獲前未有被害人被騙入金而未得逞。
㈡、新建路機房、中華西路機房(「創意I」組):
⒈庚○○、P○○、丑○○、Q○○、D○○、B○○、L○○、黃○○之組別為「創
意I」,使用Telegram「富一代」、「I」、「二零二四向錢
進」群組、LINE「2024爆富群」、「Free園區(千萬業績)」
群組聯繫;庚○○為金主,負責提供電腦設備、出資運營機房
、給機房成員預支薪水並支應機房房租與其他開支;P○○為
組長,負責繕打開銷表、績效表,及在Telegram「薛不停」
群組陳報客戶入金資料,或在Telegram「出神入化」群組陳
報客戶出金資料;丑○○為負責人,負責管理機房成員出缺勤
,督促成員做出業績,以及虛構劇本,要求機房成員被查獲
時統一口徑推稱不知情,都是丑○○一人所為云云。
⒉庚○○、丑○○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渠等與P○○、D○○、Q○○
、B○○、黃○○、L○○、N○○及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則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庚○○指揮組長P○○在新建路機房擔任【特助】;指揮Q○○
、L○○在新建路機房擔任【女角】;指揮丑○○、D○○、黃○○、
B○○在中華西路機房擔任【女角】,丑○○於P○○沒上班時亦身
兼【特助】並指揮D○○、Q○○、B○○、黃○○、L○○工作事宜,管
理其等之出缺勤。庚○○指揮P○○、丑○○、D○○、Q○○、B○○、黃
○○、L○○用購買之臉書帳號(即Telegram「I」群組內所稱「
小」)於臉書社團發布家庭代工等文宣,吸引附件二創意I機
房犯罪事實一覽表(下簡稱附件二)編號1-29「被害人」欄所
示之申○○等29名客戶在編號1-29「匯款時間」欄所示之匯款
時間前某時,傳送私訊瞭解。丑○○、D○○、Q○○、B○○、黃○○
、L○○在接獲臉書客戶私訊後,邀請客戶加入【女角】之LIN
E帳號,【女角】係由丑○○、D○○、Q○○、B○○、黃○○、L○○連
接遠端主機進行遠端操作通訊軟體登入包含「Ting Ting」
、「依璇」、「蓉熙Gloria」、「黛蓉」、「李黛」、「芮
瑀」、「Sandy」、「芮芮」、「意如」、「子辛」、「Cai
ni Yang」、「禹涵Wendy」LINE帳號與客戶聊天,在LINE「
2024爆富群」、「Free園區千萬業績」工作群組對話,討論
與客戶之對話、預擬炒群內容及女角分享故事內容、討論客
戶貸款額度及詐騙話術,發送臉書帳號用於臉書社團發文等
。客戶加入【女角】後,【女角】再邀請客戶加入由丑○○、
P○○操作之【特助】LINE帳號包含「特助 筑筑」、「特助
映彤」、「特助 品妍」、「Tong秘書」,由【特助】為客
戶開通連結至附件二編號1-29「假投資網站網域」欄所示「
iop.yuandbd」及前綴為「whh」之網域連結之「YUANRONG」
、「FarEast」、「HUIYING」等假投資網站,客戶在該等假
投資網站註冊帳號(Telegram「I」群組內所稱「註」)之後
,【女角】會邀請客戶加入「AI TW行政/商業群組」、「AI
Fin投信交易」等LINE假投資群組(即Telegram「I」群組內
所稱「首」、「本月群」)。其後由在境外之柬埔寨機房成
員操作之【執行長】(包含LINE暱稱「區域金融執行長Allen
」、「亞太區域金融執行長Adolph」,即LINE「2024爆富群
」工作群組內暱稱為「協理 謝貽霈」、「協理 詒霈」之成
員)在指定時間,於「AI TW行政/商業群組」、「AI Fin投
信交易」等假投資群組發起帶單操作漲跌之活動,【女角】
擔任客戶之指導員,若客戶操作次數達標,組長P○○會在Tel
egram「出神入化」工作群組回報,安排出金小額獲利給客
戶,其後該集團於假投資群組順勢推出高獲利之保本活動,
由丑○○、D○○、Q○○、B○○、黃○○、L○○使用之【女角】帳號在
假投資群組內輪流分享人生故事跟賺錢的經驗。丑○○、D○○
、Q○○、B○○、黃○○、L○○再使用各自註冊之【三方】帳號扮
演假投資群組內之暗樁(丑○○、D○○、Q○○、B○○、黃○○、L○○
各自擁有約20餘個【三方】帳號),在假投資群組內說分享
得太好了、或在假投資群組有發佈活動的時候傳送+1等訊息
,自導自演營造讓客戶相信有其他真實之投資者加入保本計
畫獲利之情境,以引導客戶參與保本計畫,或使用【女角】
傳送私人訊息給客戶,強調機會難得,或謊稱要與客戶合資
云云等話術,慫恿客戶入金參與保本計畫,嗣客戶簽署保本
合約書後,【女角】會教導客戶開立自己的虛擬貨幣電子錢
包,指示客戶前往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虛擬貨幣實體店面
或向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待客戶取得
虛擬貨幣USDT後,【特助】便要求客戶將虛擬貨幣USDT存入
詐欺集團控制之電子錢包地址完成入金(即Telegram「I」群
組內所稱「續」、「本週續」),附件二編號1-29「被害人
」欄所示之申○○等29名客戶於編號1-29「匯款時間」欄所示
時間匯款編號1-29「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編號1-29「涉
案錢包地址」欄所示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N○○依照「王
展博」之指示,在附件二編號11-20「被害人」欄所示之子○
○等10名客戶入金後,登入「master.yuandbd.com」、「mas
ter.goldfet.com」輸入「+500」、「-500」等數值,營造
附件二編號11-20「被害人」欄所示之子○○等10名客戶在yua
ndbd假投資網站入金成功之假象,待客戶想要獲利了結,提
領報酬時,【女角】再依保本合約書要求客戶要先繳交帳面
獲利20%之技術費用或向客戶謊稱要支付稅金,且不得從獲
利內扣,再次從客戶身上詐取財物,如部分客戶沒錢繳交技
術費用,【女角】還會推薦認識之代辦人員為客戶辦理貸款
、融資等金融業務,榨乾客戶(其中附件二編號5被害人丁○
○部分因未匯款而未遂)。庚○○因此獲取犯罪所得總計約新
臺幣(下同)130萬元;P○○受有8萬元之報酬;丑○○受有3萬
元之報酬;D○○受有1萬5,000元之報酬;L○○受有3萬元之報
酬;黃○○受有3萬元之報酬;Q○○受有3萬元之報酬;N○○受有
每月4萬900元之報酬。
五、嗣員警於113年4月1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樹林街機
房、新建路機房、中華西路機房執行搜索,扣得供「創意」
詐欺機房組織所用如附表三編號1-16、19-41、51所示之物
。在場之酉○○、己○○、癸○○、Q○○、丑○○、D○○、黃○○、B○○
趁員警攻堅破門空檔,使用一鍵還原功能還原全部電腦設備
,中斷遠端連線,並且重置持用之工作手機,己○○將持用之
工作機丟下樓。酉○○、己○○、癸○○、P○○、丑○○、D○○、Q○○
、B○○、黃○○、L○○於同年月1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禁見,於同日全數為本院裁定羈押禁見。
六、案經J○○、I○○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以及申○○、
M○○、辰○○、丁○○、C○○、卯○○、戊○○、宙○○、丙○○、子○○、
巳○○、寅○○、天○○、玄○○、地○○、乙○○、E○○、午○○、K○○、
O○○、未○○、R○○、戌○○、A○○、薛意寰、亥○○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F○○、
酉○○、己○○、癸○○、壬○○、庚○○、丑○○、P○○、Q○○、D○○、B
○○、黃○○、L○○、N○○及渠等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
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
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
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
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酉○○、己○○、癸○○、壬○○就犯罪事實一、三、四㈠(即
樹林街機房「創意C」組部分)、五;被告酉○○、N○○就犯罪
事實一、二(即屏東「創意」詐欺機房組織、附件一編號1
至3);被告庚○○、丑○○、P○○、Q○○、D○○、B○○、黃○○、L○○
、N○○就犯罪事實一、三、四㈡(即新建路機房、中華西路機
房「創意I」組部分)、五均坦承不諱(其中被告庚○○於偵
查中否認,偵卷21第301頁、第337頁),復有附表二所示相
關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足見上開被告酉○○等人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從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酉○○等人之犯行均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F○○部分:
訊據被告F○○(偵查中全否認,偵卷23第147、176頁)於本
院審理時固坦承受「Win」之招募加入「創意」詐欺機房組
織,成員間使用Telegram「創意C」、「郵輪圖案」群組聯
繫,並受「Win」的指示為犯罪事實四㈠(樹林街機房「創意
C」組)撰寫【炒群】程式指導其他被告己○○、癸○○、壬○○
進行教育訓練、指導撰寫文宣要領,指導【炒群】,並在「
創意C」組內使用暱稱「小眼高個」於成員使用之「$」群組
傳送「A訊息」,及使用Telegram暱稱「薛金兵」在「創意C
」群組傳送「B1訊息」、「B2訊息」,另暱稱「薛鐵林」在
群組傳送「C訊息」,為共同詐欺取財但未成功等情,惟矢
口否認涉有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雖撰寫【炒群】教
群組成員使用及傳送「A訊息」、「B1訊息」、「B2訊息」
,但這些都是「Win」要我做的,並未指示「薛鐵林」在群
組傳送「C訊息」,過程中並無指揮成員之情形云云;辯護
意旨則以被告前揭自承之行為,僅構成參與「創意C」犯罪
組織及加重詐欺未遂犯行,並無指揮犯罪組織之適用等語資
為辯護。經查:
㈠、被告F○○前述坦認之事實,除據其供述在卷外,並有附表二所
示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F○○有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
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
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
,前者較重,後者較輕,此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
有關「主持、操縱或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二者
在犯罪組織內之層級不同,「主持、操縱或指揮」者為犯罪
組織內之管理階層,負責規劃組織架構,安排內部單位間之
關係,建立內部規則,並擘畫犯罪計畫及組織走向,對犯罪
組織具控制、支配及重要影響力;而「參與」者則係組織之
手腳,聽命於管理階層,負責執行計畫,實現領導者之意志
,而從屬於犯罪組織。又關於「主持」、「操縱」、「指揮
」者間之區別,則在於其等在組織內擔任之角色及負責工作
之不同。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即係在犯罪組織中作為
首腦而居於領導者之地位;而所謂操縱,則係位於主持者之
下,為犯罪組織架構之規畫、內部單位之安排、內部規則之
建立、犯罪計畫及組織走向之擘畫等領導整個犯罪組織運作
之行為;而所謂指揮,則係就特定任務之實現,下達行動指
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又
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
「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
(資金流),乃至於從「水房」所另分支而成專業之「人頭
帳戶製造者」(車商),各流別如有三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
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
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
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
,縱非於犯罪組織中為最高層級之領導者,而有接受詐欺集
團中其他更高階級之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薪資非其決
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
犯罪集團中,倘對於參與犯罪組織者有一定之控制、支配及
重要影響力,而居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自屬該犯罪組織
之管理階層,並視其行為性質,而論以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
之行為,而與單純聽取號令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
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酉○○於偵查時具結證稱:F○○會問我們的業績
,他的職位比我高,因為「Win」跟我講過說F○○在群組裡面
講的話,我要讓己○○、癸○○注意訊息等語(偵卷2第739至74
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F○○幫我們「創意C」組租樹
林街房子,他的職位比我高,「Win」叫我要聽F○○說的話去
傳達,F○○會下達每天工作量及匯報給他的指令,在集團裡
面F○○算是指揮或監督我們的人,另外F○○也有在群組傳訊息
教我們演練勾串與應對,如果機房被警察攻堅前,要如何使
用一個還原鍵消滅資料滅證,面對警察問問題時要說是在娛
樂城工作,不要跟警察說出實情,也不要咬上面的人供出上
手等語(本院卷四第79、81至83、93至96頁)。證人酉○○與
被告F○○間並無嫌隙仇恨,亦不因其前揭所述得以受有減刑
之寬典,實無設詞誣陷之必要。
⒊稽之被告F○○在「創意C」、「郵輪圖案」群組傳送「A訊息」
、「B1訊息」、「B2訊息」之內容及前後語意以觀,可知被
告F○○對於群組成員(酉○○、己○○、癸○○、壬○○)之指示、
安排有自主決定之權,而非單純聽取號令行動之一般成員,
顯係居於指導、指揮之地位甚明。參以「薛鐵林」於(2024/
4/2 下午03:41:24(UTC+0))邀請被告F○○進入Telegram「創
意C $ 郵輪圖案」群組聊天室,渠等之訊息對話內容如下:
『【薛金兵:@LUZUING-57 安全宣導 明天一定要宣導】(202
4/4/2 下午03:42:51(UTC+0))、【薛金兵:手機不該有的東
西不要留喔】(2024/4/2 下午03:43:24(UTC+0))、【薛金兵
:然後看工作看誰有歸檔 抓到一次罰一萬 當公費】(2024/
4/2 下午03:44:06(UTC+0))、【薛鐵林:統一說我們是娛樂
城打水人員(說我們剛開始要做而已還沒說要做哪個娛樂城
)因為我去面對時候我會說我是找你們來做攻撃版的,還在
找可以做攻擊的版 薪水怎麼算:打水一千賺80塊 我們做多
久:說我們剛開始做沒幾天你們就進來了,條子如果說他們
已經注意很久了,就說我們之前都是在討論工作打手機遊戲
還沒開工,薪水都是我在發,沒有組長沒有金主只有老闆,
老闆也只有一個就是我沒有別人】(2024/4/3上午10:28:05(
UTC+0))』,益徵被告F○○指示「薛鐵林」傳送「C訊息」乙節
灼然甚明。從而被告F○○在「創意C」具指揮犯罪組織之權力
堪予認定。
㈢、綜上各節勾稽以觀,被告F○○前詞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辯
護意旨亦無足採信。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被告F○○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F○○、酉○○、己○○、癸○○、壬○○、庚○○、丑○○、P○○、Q○○
、D○○、B○○、黃○○、L○○、N○○等人行為後法律修正之說明:
⒈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惟該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規定,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法係依照司法院釋字
第812號解釋刪除該條其他各項有關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
有關同條第1項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
題。
⒊被告F○○等14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由「犯第三條
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三條、
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
,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
較新舊法結果,000年0月00日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故應適用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
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
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
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以上
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
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
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
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F○○
等1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就該條例所增加之加重要件,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