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609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判決,茲因上
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11
3年度易字第902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按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 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 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 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之事 實、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 而屬漏未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修 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新法認為沒收為刑法所定刑 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 分,分別處理,是倘於主文漏未記載而漏未判決,應屬補行 判決之問題,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白色結晶18包與附 表編號19、20之K煙及K盤,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12月5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814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 ;另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20包,經送鑑定結果, 確實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 刑理字第113602517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均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無疑;而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及K盤或K煙,無論以何種方式將 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仍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故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66公克、檢驗後淨重1.743公克)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804公克、檢驗後淨重1.782公克)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12公克、檢驗後淨重1.692公克)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51公克、檢驗後淨重2.731公克)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54公克、檢驗後淨重1.734公克)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81公克、檢驗後淨重1.760公克)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62公克、檢驗後淨重1.740公克)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42公克、檢驗後淨重1.721公克)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07公克、檢驗後淨重1.686公克)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826公克、檢驗後淨重1.804公克)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73公克、檢驗後淨重1.753公克)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75公克、檢驗後淨重1.754公克)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96公克、檢驗後淨重1.775公克) 1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72公克、檢驗後淨重2.751公克) 1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45公克、檢驗後淨重2.725公克) 1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43公克、檢驗後淨重2.721公克) 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45公克、檢驗後淨重2.724公克) 1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046公克、檢驗後淨重0.027公克) 19 K煙1支 (菸捲,未吸食,檢驗前毛重0.721公克、檢驗後毛重0.63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 20 K盤1個 (黑色菸盒,內含卡片1張,檢出愷他命成分) 21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0包 (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1.檢驗前總毛重115.45公克,包裝總重約20.60公克,檢驗前總淨重94.85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23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淨重5.21公克,取0.64公克鑑定用罄,餘4.5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