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孟弘
具 保 人 鄭如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4
2號、第4406號、第8862號、第1425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
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如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蕭孟弘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鄭如君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繳納現
金後,予以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附卷可憑(該
署112年度偵字第8862號卷第249至254頁)。嗣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應於114年8月5日上午9時30分到庭進行審理程序,
並通知上開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
,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警拘提無著,又查無在監
押紀錄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審理程序報到單、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14年9月1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被告
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
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21至23頁,本院卷五第117頁、301至
313頁)。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