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周林玉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許榮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4年4月10日 900,000元 DK007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