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41號
TPDV,114,除,144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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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周林玉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許榮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4年4月10日 900,000元 DK007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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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