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橙實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筱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114年4月4日 16,052元 KE12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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