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18號
TPDV,114,除,141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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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橙實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114年4月4日 16,052元 KE128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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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橙實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