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403號
TPDV,114,除,140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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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郭陳美鑾(即郭基明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郭基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案號:114年度除字第1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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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