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郭陳美鑾(即郭基明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郭基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案號:114年度除字第14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