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87號
TPDV,114,除,1387,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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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胡秋龍
代 理 人 胡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恬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2463-8 1 238 2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D0206496-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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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