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陳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案號:114年度除字第1371號
發行公司: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