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詹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董寶玉、林瀞怡 臺北市○○街000巷00號 112年11月7日 未記載 500,000元 CH605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