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58號
TPDV,114,除,135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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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詹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董寶玉林瀞怡 臺北市○○街000巷00號 112年11月7日 未記載 500,000元 CH605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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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