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蔣中銘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6年12月15日 97年1月24日 25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