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陳瓊漜(即劉惠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