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30號
TPDV,114,除,133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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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蔡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港郵局 鄭裕信 臺北北門郵局 105年8月26日 66,000元 J325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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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