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王茂松(即王詮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麗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4年8月9日為週六,順延至同年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