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11號
TPDV,114,除,1311,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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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王茂松即王詮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麗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4年8月9日為週六,順延至同年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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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