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莊皓惟(即張梅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莊桂枝(即張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
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6月28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
年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79888 0 1 105 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48496 6 1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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