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304號
TPDV,114,除,1304,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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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 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期日 金 額 (新臺幣) 付 款 地 001 王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10月16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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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