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 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0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期日 金 額 (新臺幣) 付 款 地 001 王友裕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10月16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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