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263號
TPDV,114,除,1263,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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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邱見鴻




代 理 人 王儷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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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