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262號
TPDV,114,除,1262,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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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吳連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5日、同年8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吳連周 臺北北門郵局 114年2月5日 2萬7550元 E8194187 3個月 002 吳連周 臺北北門郵局 114年4月5日 2萬7550元 E8194188 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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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