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155號
TPDV,114,除,1155,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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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
日期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1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期間屆滿日 001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12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4 4個月 114年5月14日 002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1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5 5個月 114年6月16日 003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2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6 6個月 114年7月14日 備註 日期:民國;幣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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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