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何金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2774-6 1 450 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5526-7 1 45 003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86280-4 1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