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4年度,89號
TPDV,114,金,89,202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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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文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詩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5萬1,415元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4年9月5日具
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475萬1,415元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75萬1,41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788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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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