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746號
TPDV,114,重訴,746,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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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原 告 游佩潔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律師
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頁),嗣於言詞辯論期日
,變更請求被告給付580萬元,及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0頁),核屬上開規
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積欠訴外人SMS Global Logistics B.V.(
principal office at Leisteen9,2132 ME Hoofddorp,The
Netherlands,下稱SMS公司)運送服務報酬債務共計12萬5,7
44.96歐元【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約440萬元】
,被告嗣於113年8月15日與SMS公司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
下稱系爭清償協議),約定被告如於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S
MS公司運送服務報酬300萬元,則SMS公司同意免除剩餘140
萬元運送服務報酬;惟被告若未遵期向SMS公司給付300萬元
服務報酬,則被告除應賠償SMS公司14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外
,並應給付SMS公司未受清償之服務報酬債務及遲延利息。S
MS公司與兩造另於113年8月1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下稱
系爭債權讓與契約),約定SMS公司將其對被告之300萬元運
送服務報酬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債權暨其他從屬權利自簽約
日起一併讓與原告,被告並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3
00萬元運送服務報酬,如遲延給付,被告另應賠償原告140
萬元懲罰性賠償金。詎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後迄未清償,經原
告委請律師屢經發函催告仍置之不理,顯已構成給付遲延,
爰依系爭協議第3條、系爭債權讓與契約第6條、民法給付遲
延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共計580萬元(300萬元運送服務
報酬+14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14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580萬元
)及自114年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580萬元,及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清償協議書、系
爭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書、被告收受債權讓與通
知證明書、臺北長春路郵局681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臺
北長春路郵局795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及第二次催告運送
服務報酬給付函暨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
53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
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
依據系爭協議第3條、系爭債權讓與契約第6條、民法第229
條第1項及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 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 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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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