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受 安置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姓名、年籍詳卷)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十
二時三十八分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
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
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
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
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
、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
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伊接獲通報,受安置人之母(下稱案母)於
民國114年2月3日酒醉後要求受安置人與其同床睡覺未果,
竟徒手毆打受安置人頭部,嗣受安置人之姐(下稱案姐)欲阻
止案母行為,案母竟開始摔玻璃瓶及家中杯碗瓢盆等物,並
拿出卡式爐瓦斯罐揚言「要同歸於盡、看我燒死你們」等語
,案姐報警後,案母遭強制送醫並強制住院至同年2月26日
,詎案母出院後於傍晚又因酒醉與案姐發生衝突,並有拉扯
案姐頭髮、持陶瓷菜刀砍傷案姐左手手肘,案母再次由警方
護送就醫,預計住院至同年3月14日出院。而受安置人於當
晚便知悉後,明顯表現哭泣、不願與案母單獨同住之恐懼反
應。盤點受安置人之親屬資源,受安置人平時雖與案母、案
姐同住,惟日常多由案姐、未同住之案父(受安置人稱其為
爸爸,但經鑑定無血緣關係)後照顧,其二人有照顧受安置
人之高度意願,且能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惟伊多次到醫院
與其討論出院後受安置人之安全計畫與照顧規劃,案母會將
自身暴行外歸因於案姐,亦對案生父存有極度不滿情緒,堅
定拒絕由其等介入照顧,也無法提出替代照顧安排。且於會
談以大吼大叫、威脅等方式應對,並拒絕承認自己的行為、
淡化暴力事實,且表示其為受安置人之親權人,想怎麼做都
可以,是伊無法與案母簽訂安全計畫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
從而,伊在評估受安置人不安全後,於114年3月13日12時38
分予以緊急安置,並獲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5、65號裁定淮
許繼續安置在案。㈡本次繼續安置期間,受安置人就學狀況
均穩定亦能配合生活規範及相關活動安排等,並穩定與案母
及案家人會面,案母現已穩定工作約1個多月,收入僅能維
持自身基本生活開銷,亦經醫師診斷為雙向情感障礙合併酒
精成癮與安眠藥成癮,現定期回診精神科穩定其自身身心狀
況,然仍需持續觀察其穩定度。另案母現仍居住於其男性友
人之住所,亦尚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執行強制性親職教
育。㈢盤點案家親屬資源,案姐與其他重要家人(下稱案姐等
人)有照顧受安置人之高度意願,案母亦有表達欲將受安置
人交由案姐等人照顧之意願,惟受限於過往案母經常態度反
覆無常,難以確認其想法是否為一時興起,又案姐等人因過
往與案母之負向互動經驗,無法全然信任案母且拒絕與其互
動,三方難以開啟對話空間,故尚未能針對受安置人後續返
家計劃與照顧安排達成共識,評估有聲請繼續安置之必要性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
請准予自114年9月16日12時38分起延長安置3個月,以利後
續處遇及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
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5號裁定、兒少保
護安置個案會面探視計畫、戶籍資料、兒少意願書、安置期
間會面探視約定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案母親
職能力低落,現階段仍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加以案家現階
段無其他親友得予協助照顧等情,認受安置人年幼無自我保
護能力,現階段返家仍具高度風險,繼續安置為有效保護受
安置人權益並確保其安全。從而,聲請人基於受安置人之最
佳利益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