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楊世斌
楊世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黃菘苗
陳詩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9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測量後應核定為3591
萬5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6596元,尚應補繳33萬5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