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50號
TPDV,114,訴,55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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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呂沛儒
曾學
上 一 人之
複 代 理人 馬嘉鴻
訴訟代理人 胡厚慈
謝致中
被 告 曾凡


覃海珍
羅秀
梁靜華
陳瑞平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0
李格林
孔祥鳳

文靜
石利
孔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孔祥瓊

被 告 李榮英
陳容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周愛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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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