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道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168號
TPDV,114,訴,5168,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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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68號
原 告 莊榮兆
蔡顯進
蔡人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金枝等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以
114年度補字第192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
院送達證書(卷第29-37頁)為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78號裁定聲請駁回確定
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卷第288-
292頁)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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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