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878號
TPDV,114,訴,487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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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8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周鑫宏
周其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周其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周鑫宏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9,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周其昇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周鑫宏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鑫宏於民國107年至110年間邀同訴外人即
被告之被繼承人洪麗惠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向伊申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下同)577,385元,約定應自本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有關利息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
範圍,則應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倘經伊轉列為催收
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依當時伊牌告基準利率
加碼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其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償還額,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周鑫宏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09,32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洪麗惠周鑫宏之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洪麗惠於111年7月11日逝世
,周其昇為洪麗惠之繼承人,自應於繼承洪麗惠之遺產範圍
內與周鑫宏負連帶返還之責。爰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周其昇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洪麗惠之遺產範圍內與周鑫宏連帶給付原告509,32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
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
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借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
法/個金)、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
(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結果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3至57、61頁),互核相符,堪信屬實。從而,
周鑫宏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洪麗惠為該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周其昇則為洪麗惠之繼承人,揆諸上開規定,
周其昇自應於繼承洪麗惠之遺產範圍內與周鑫宏負連帶清償
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周其昇於繼承洪麗惠之遺產範圍內與周鑫宏連帶給付原告
509,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㈠ 509,32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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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