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林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
」第四章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
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向原告申請房屋貸款,核貸額
度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05年12
月26日起至115年12月26日止計10年,至於計息方式則按
原告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93%機動計算(被
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74
%,本件請求年息即為6.67%),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20
期,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
;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原告撥款後因無力清償,故曾再
與原告簽訂增補約定書,向原告申請緩繳展延還款,雙方
約定自第76期至第81期為緩繳期間,期間暫緩清償本金,
惟自期間屆滿起除原各期應給付之利息外,緩繳期間之掛
帳利息仍依剩餘期數按期平均攤還,豈料被告猶未能依約
按期清償本息,迭經原告催討債務未果,依「貸款總約定
書」第4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再者,被告自原告核發貸
款起至114年3月25日為止,借款餘額尚積欠148,047元及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06年11月24日向原告申請房屋貸款,核貸額度
為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
月24日止計10年,至於計息方式則按原告一個月期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年息4.83%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
告一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74%,本件請求年息即
為6.57%),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20期,自實際撥款日起
,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
本息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自原告撥款後因無力清償,故曾再與原告簽訂增補約定
書,向原告申請緩繳展延還款,雙方約定自第65期至第70
期為緩繳期間,期間暫緩清償本金,惟自期間屆滿起除原
各期應給付之利息外,緩繳期間之掛帳利息仍依剩餘期數
按期平均攤還,豈料被告猶未能依約按期清償本息,迭經
原告催討債務未果,依「貸款總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
全部款項;再者,被告自原告核發貸款起至114年3月23日
為止,借款餘額尚積欠359,81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給付。
(三)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 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增補約定書、 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請求項目試算表計2份;原告一個 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既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 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備 註 1 房屋 貸款 148,047元 143,656元 6.67% 自114年3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帳 號 00000000000000 2 房屋 貸款 359,819元 348,939元 6.57% 自114年3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帳 號 0000000000000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7,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