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潘俐君
被 告 晏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午九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訴之聲明關於部分利息計算
期間涉及未來而屬將來給付之訴性質,是否有預為請求之必
要性尚有疑義,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另原告應於民國114 年9 月19日以前確認此部分 聲明是否修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