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33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陳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4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9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澳盛銀行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29條、原告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2
條為憑(見本院卷第29、89頁),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等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與
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民國106年1
1月25日由原告受讓澳盛銀行營業、資產及負債乙節,業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11月3日以金管銀外字第
10600266160號函、106年8月7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60015780
0號函核准(見本院卷第17頁),依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12
項準用第25條規定,分割後受讓營業之原告取得澳盛銀行之
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分割基準日起生效。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2年12月間,向荷蘭銀行申請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約定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
月應償還之金額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
告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9,822元(含本金99,789元
、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8,798元、違約金1200元、手
續費35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㈡、被告於112
年2月間,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利息按固
定利率13.68%計算,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518,610元(含本金481,272元、起息日
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7,338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未清
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主文所示之金額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 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債權計 算明細-帳務系統畫面2份、澳盛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荷蘭 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格、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信用卡帳單、 原告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信用貸款繳款帳卡、查 詢匯出匯款交易明細、信用卡帳單彙總表、原告信用卡會員 約定條款、原告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各1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27至31、35至99、129至137頁),而被告非經公 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 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 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揆諸 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112年12月1日 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簡 如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1 信用卡 109,822元 99,789元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 518,610元 481,272元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8 合計 628,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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