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33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宋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緣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業將消費金融業務(涵蓋消費金融相關之一般存匯業務、信
用卡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及保險代理人業務等)包含資產及
負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分割與原告,由原告承受該營業、
資產及負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21日向原告辦理個人信用
卡(原證二),約定被告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
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
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參照),並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
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參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條)。詎迄114年5月4日止,被告尚有信用卡應
繳款項未依約清償共計新臺幣(下同)64,718元,其中尚欠本
金58,889元(原證三)、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5,829元,及如
附表所示債權編號1之利息。
(二)被告於108年12月4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滿福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貸款動用利率年利率8.99%(
原證五)。詎被告逾期未為繳款,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月
3日止,依原告寄發給被告之卡友信用貸款對帳單及原告帳
務系統晝面顯示:被告尚積欠原告共計505,571元,其中尚
欠本金487,655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共17,916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債權編號2之利息。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之約定,本件信用貸款為循環動用型之貸款,被告得依約於
原告核准之借款額度範圍内以網路或其他約定之方式向原告
申請分期動用,並於原告核准動用後,就該筆動用借款金額
依約定分期期數,償還借款予原告。此有貸款約定書第一條
、第六條、第十一條第1至3項之約定可參。被告應按月給付
借款金額,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如被告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並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解款本金餘額依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遲延利息(約定書第十二條),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被告如未於還款寬
限期限付清當期應繳全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約定書第
十一條之約定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方式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滿 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帳單、信用貸款 帳單、請求金額附表、帳務系統畫面、分期攤還額列表、金 管會函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附表:(本院卷第10頁)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計息起算日 (民國) 計息止日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58,889 114年5月5日 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 487,655 114年1月3日 至清償日止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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