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1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
被 告 林志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6,62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518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間向原告銀行申辦信用卡,依照信用卡
約定條款之約定,被告得持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
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
額。雙方並約定,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
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信用卡
帳款之循環信用利息(星展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及第
16條);且依前開約定條款可知原告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
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持卡人適
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且原告有調整之權利,並於每期帳
單上註明持卡人目前適用利率及期間。另持卡人如有連續二
期未繳足原告銀行所訂最低應繳金額者,原告銀行無需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於113年8月17日繳付新臺幣(下同)3,890元後即
未依約繳付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依原告寄發予被告之信用
卡帳單顯示,截至本件結帳日114年3月9日止,被告信用卡
總應繳金額共計60,881元整(扣除分期提前結清手續費300
元原告不予請求外),被告尚積欠60,581元(其中尚欠本金
54,958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4,397元、逾期違約金1,200元
、國外消費手續費26元,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為清
償。本件信用卡適用利率依帳單所示為年利率14.99%。
㈡被告於113年2月間向原告銀行辦理個人信用貸款1,400,000元
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自113年2月27日至118
年2月27日止(即每月27日為繳款截止日),約定借款期間8
4期,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繳款方式採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利率採固定年利率7.5%計算。雙方約定如借款未依約
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同到期。原告與被告並約
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無需事先通知或
催告,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逾
期未為繳款,結算至113年12月8日止,依原告寄發給被告之
信用貸款對帳單顯示,被告尚有積欠原告共計1,416,045元
整(扣除113年11月信用貸款對帳單之訴訟費500元),其中
尚欠本金1,369,683元、期前利息計45,862元、逾期違約金5
00元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76,62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星
展銀行信用卡用卡須知及約定條款、113年9月-114年3月份
信用卡帳單彙總表、113年9月-114年3月份信用卡帳單、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113年4月-113年12月份信用貸
款帳單彙總表、113年4月-113年12月份信用貸款帳單、貸款
撥款明細表、貸款攤還年金試算表等文件為證,核與其主張
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9,518元應由被告負 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息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止日 年利率 1 信用卡(請求金額6萬581元) 5萬4,958元 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請求金額141萬6,045元) 136萬9,683元 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