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868號
TPDV,114,訴,3868,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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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86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陳正欽
被 告 王瑞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8,503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向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辦信用卡,依約被告即
得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又花旗銀行將其在臺之消費金融業
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含營業部、44間分行),依企業併購
法之規定分割予伊,伊基此概括承受上開債權債務關係。詎
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4年3月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
新臺幣(下同)190,049元未為給付,其中174,121元為消費
款、14,728元為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200元為逾期違約金
(下稱系爭信用卡債務),依約系爭信用卡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㈠
所示之利息。被告另依序於下述時間向伊借款,其金額及借
款期間暨每月應繳付之利息利率分別如下:㈠於112年12月21
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位址:101.8.23.190)向伊借款96
1,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119年12月21
日止,利息於撥款後第1個月按週年利率0.88%計算,自第2
個月起改按週年利率9.5%計算。㈡於112年12月27日經由電子
授權驗證(IP位址:101.8.23.190)向伊借款167,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119年12月27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13.68%計算;上開借款均約定遲延繳納時,除應
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尚須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
以3期為限,金額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合計1,200
元,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分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下合稱系爭2筆借款債務)。惟被告
未依約履行償還系爭2筆借款債務,依約系爭2筆借款債務即
視為全部到期,應各按上開利率計息,尚分別積欠947,089
元(其中900,106元為借款本金、45,783元為已結算未受償
利息、1,200元為逾期違約金)、171,365元(其中158,334
元為借款本金、11,831元為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200元為
逾期違約金)及如附表編號㈡至㈢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爰依信
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308,503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利
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申請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駕照影本、信用卡帳單
、信用卡帳單彙總表、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
專用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
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撥款查詢結果、貸款分期攤還表、
信用貸款帳單、帳單彙總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13頁)
,互核相符,堪信屬實。從而,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信用卡
債務及系爭2筆借款債務,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 所示之數額及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 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數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㈠ 174,121元 14.99%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 900,106元 9.5%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㈢ 158,334元 13.68%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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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