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789號
TPDV,114,訴,378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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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何俊達(即何俊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俊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
貳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
俊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何俊穎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37、113頁),是本
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之被繼承人何俊穎於民國110年2月23日間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何俊穎得持信
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
以年息15%為上限浮動計算。詎料何俊穎自發卡起至113年5
月1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1萬3,002元、
循環利息451元、手續費1,200元未按期給付,依信用卡會員
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何俊穎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何俊穎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及利息。
 ㈡何俊穎於111年12月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1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7年12月5日止,借款利率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5.14%機動計息(現利率為6.7
5%),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何俊穎自113年1月4日起
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本金127萬1,008元及其利息未清償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何俊穎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本金及利息。
 ㈢嗣何俊穎於112年12月4日死亡,被告為何俊穎之繼承人,未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依法應於何俊穎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於繼承何俊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其利
息。並聲明:1.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俊穎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原告128萬5,6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9至123頁),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何俊穎於112年12月4日死亡,被告為何俊穎之兄弟即法定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等節,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78號公示催告公告查詢、何俊穎之除戶謄本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5至131頁),堪予認定。是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何俊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1萬8,114元應由被告 被繼承人何俊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14,653元 2,200元 15%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02元 12.08% 2 小額信貸 1,271,008元 1,271,008元 6.75% 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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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