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76號
上 訴 人 廖紹妏
被 上訴 人 陳泰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76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元(利息請
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亦未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上訴人之人數
,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項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第
二項所示之上訴狀及繕本,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