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216號
TPDV,114,訴,3216,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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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216號
原 告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賢
被 告 郭建中
陳羿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以影片後製數位修復、字幕翻譯與發行為業
務,於民國114年4月間收受被告自稱受訴外人美商亞馬遜米
高梅工作室(Amazon MGM Studios,下稱Amazon MGM)及美
商米高梅影業公司(Metro-Goldwyn-Mayer Pictures,Inc.
,下稱MGM)委任,要求原告停止侵害如附表所示13部未經M
GM授權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之著作權事宜,然系爭影片多
數均非MGM影片,如附表編號6所示影片係由訴外人London F
ilm Productions所有及製作,於西元1937年首次公開發行
,附表編號13所示名稱之影片並不存在,附表編號1至12號
所示影片均為西元1974年以前公開發行,已逾著作權法保護
電影著作期間50年,屬於公共財,足見被告未依律師法第31
條蒐集證據並調查Amazon MGM及MGM之主張與事實不符,合
理懷疑MGM未委任被告對原告主張系爭影片之著作權,被告
已涉及詐欺之嫌。因被告故意干擾原告之商業運作,原告復
需耗費時間與精力成本處理被告來函,致原告受有時間成本
及信用之損害,以1份律師函收費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計
算,被告應各賠償原告損害1萬元,且被告並應提出Amazon
MGM及MGM委任被告及所委任內容之文件。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各賠償損害1萬元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1萬元。㈡被告應各提供給
原告就Amazon MGM及MGM委託的文件。㈢被告應各提供給原告
就Amazon MGM及MGM委託內容的文件。
二、被告辯以:被告受美商亞馬遜科技公司(Amazon Technolog
ies,Inc.下稱Amazon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委任,處理該公司
集團在台智慧財產權事宜,Amazon MGM及MGM均為Amazon集
團一員,故Amazon MGM及MGM亦委任被告處理其公司在台之
著作財產權事務。因被告於114年4月10日受Amazon MGM及MG
M指示向原告發送有關著作權爭議之律師函以表達對原告重
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Amazon MGM及MGM所有系爭影片,
暨原告以該電影權利人自居而向第三方主張權利之疑慮,並
於律師函中清楚說明Amazon MGM及MGM產生相關疑慮原因,
被告係正當執行律師職務,代表客戶提出法律主張,縱Amaz
on MGM及MGM之論點與原告之認知不同,僅為事實認定與法
律適用觀點不同,難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遑論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受有損害,原告透過訴訟程序干擾被告
執業及Amazon MGM及MGM主張權利,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
責,自屬無據。原告雖主張被告應提出Amazon MGM及MGM
任關係及委任內容之文件,惟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其請求於
法無據,況自被告多年來受Amazon公司委任處理智慧財產權
爭議,Amazon MGM及MGM屬Amazon公司集團,委任被告處理
與原告間的智慧財產權爭議,甚為合理,遑論被告受委任寄
送律師函,無須依提起訴訟出具委任狀或揭露任何委任內容
相關資料,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再者,Amazon MGM及MGM
前於103年間曾委任其他代理人寄發警告函,原告不思理性
協商討論,逕對MGM公司當時代理人提起訴訟,案經駁回後
,竟持續糾纏,並以提起刑事誣告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浪費各級法院時間與資源,原告實屬惡意濫用司法程序
慣犯,今復以相同方式惡意濫訴,請求依民事訴訟法處以罰
緩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第111頁):
  被告於114年4月10日以其受Amazon MGM之子公司MGM)委任
發(114)博法字第4006號函(下稱系爭律師函)予原告,
告知原告MGM擁有系爭影片著作,並要求停止及終止侵害MGM
之智慧財產權。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對原告發系爭律師函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亦即行為
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
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
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有不法之侵權行
為,致其受有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說明,即應
由原告就此法律要件事實存在,負舉證責任。
 ⒉被告係以博仲法律事務所律師名義代表Amazon MGM及MGM寄發
系爭律師函,其目的為要求原告停止違法行為及告知將要採
取之法律行動,有系爭律師函在卷可稽(見卷第15至21頁)
,而被告確為登錄於法務部之合法執業律師,亦有法務部律
師查詢系統頁面附卷可憑(見卷第69、71頁)。原告雖質疑
被告未受委任即逕自代上開公司寄發律師函,惟若被告屬擅
自為之,非但難以期待Amazon MGM及MGM接受被告無因管理
行為而給付費用,尚可能遭上開公司追訴其民、刑事責任,
難認被告會為此違反常理之行為。
 ⒊又按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
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應砥礪品德、
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律師
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律師不得有
足以損害律師名譽或信用之行為;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
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
務,律師法第1條、第2條、第31條、第39條定有明文。然上
開律師法係規範律師於處理受託事務時,對委託之當事人應
盡之職業上義務,因被告於該著作權事件非原告之委任律師
,無論被告是否有為Amazon MGM及MGM查證系爭影片之出版
事項,原告應無援用律師法第31條為其主張之依據;況被告
係依Amazon MGM及MGM之指示就系爭影片對原告主張權利,
原告尚不得以律師函中所主張系爭影片是否存在及著作權之
歸屬與原告之認知不同,即認被告有對原告為詐欺之不法行
為。
 ㈡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寄發系爭律師函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造
成其受有損害,被告應各給付原告1萬元,有無理由?
  原告雖主張其收受系爭律師函後為處理該爭議,受有耗費時
間成本之損害,且被告要求原告將系爭影片下架,侵害原告
合法發行商品之權利等語,惟被告對原告寄發系爭律師函並
非不法行為,已如前述,且時間耗費之損害屬非財產上損害
,該等損害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慰撫金,而
時間耗損並未包含在民法第195條規定之人格法益中,故此
非法有明文得請求慰撫金之人格權;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因
收受系爭律師函後已將系爭影片下架,暨其因系爭影片下架
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又被告除將系爭律師函寄送原告外,並
無將系爭律師函公諸於眾,他人均無從獲悉系爭律師函之內
容,致使原告社會地位或經濟上受不利評價,原告主張其受
有信用損害,亦屬無據。是原告以此為由請求被告賠償,並
不足採。
 ㈢原告請求被告提出被告所稱Amazon MGM及MGM委託文件暨委託
內容的文件,有無理由?
  原告固主張自系爭律師函無從看出被告是否受Amazon MGM
MGM委任及其受委任處理事務之內容為何等語。惟委任契約
之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縱無書面之委任契約亦不影響委任
關係之成立;且被告是否受Amazon MGM及MGM委任核屬於被
告與Amazon MGM及MGM間之內部關係,原告並未提出有何法
律上權利可請求被告交付Amazon MGM及MGM委任文件暨委任
內容之文件,則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
 ㈣被告請求處原告罰鍰部分: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起訴
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
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12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之1第1項固有明文。查被告雖主張Amazon MGM及MGM前委
任其他代理人向原告寄發警告函,原告卻向該代理人提起訴
訟,業經敗訴,本件卻仍對被告施以相同手段,顯為惡意濫
訴等語,然原告對附表編號6所示之影片已超過外國電影著
作之保護年限,非無提出證據佐證,縱於本件訴訟原告無法
證明其主張之侵權行為存在,或對法律構成要件之誤認,而
經本院駁回請求,仍難認原告本件起訴主觀上係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爰不另對原告裁罰。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
請求被告各給付1萬元,及應提出被告所稱Amazon MGM及MGM
委託文件暨委託內容的文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福
附表: 
編號 影片名稱 1 Notorious 2 The 39 Steps 3 Foreign Correspondent 4 The Manchurian Candidate 5 Saboteur 6 Dark Journey 7 Dr.No 8 From Russia with Love 9 Goldfinger 10 Thunderball 11 You Only Live Twice 12 North by Northwest 13 Sean Con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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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