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016號
TPDV,114,訴,3016,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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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6號
原 告 周愛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美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追加請求金額,
惟未據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追加起訴後,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870元,尚應補繳3,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另請原告一併陳報上開
書狀送達被告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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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