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90號
TPDV,114,訴,2990,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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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9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凌素雯
被 告 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簽
  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一章第18條約定
  (見本院卷第21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0月17日簽立系爭契約,向伊借款
新臺幣(下同)10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18日起
  至120年10月18日止,借款利率按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
12.25%機動計算(被告違約時為1.74%+12.25%=13.99%)。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3個月
內,應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金額按週年利率1.399%;逾期在
超過3個月到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399%;
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2.79
8%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
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113年11月1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第1
  章第10條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尚欠本金100萬285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表、帳務明細表、違  約金請求暨本息攤還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0、45至 50頁),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附表:民國/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計算方式 100萬2853元 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99% 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 以本金7,230元,按年息1.399%計算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 以本金1萬4545元,按年息1.399%計算 自114年2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 以本金2萬1945元,按年息1.399%計算 自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 以本金100萬2853元, 按年息1.399%計算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 以本金100萬2853元,按年息2.79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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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