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31號
TPDV,114,訴,2931,202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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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31號
上 訴 人 李沛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利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前段、
房屋租賃契約書第8條前段請求上訴人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00號9樓之14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上訴
利益應按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
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52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79,489元(見卷第51頁),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未據抗告
而告確定,故本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9,489元,加計主文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17,910元、主文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3元(計算式:36,000元×5%×1/36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上訴利益為797,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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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