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邱彥倫 被 告 黃裔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