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46號原 告 李慧曦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錦華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起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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