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221號
TPDV,114,訴,2221,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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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21號
原 告 梁建偉

嚴國任
謝鴻志
林靖豪
陳克
盧建達
張喬安
吳翠華
林佳辰
許經浩
陳煥中
陳駿中

林欣民
邵憲璋
陳威成
廖泓宇
彭立元
梁毓倫
曹孟
洪敏甄
朱筱
楊啟男
吳宜珊
旋婷
黃紹驊
甘潔
黃子芸
高宏翔
劉育純
張暢
陳思源
江宏祥
陳俞佑
陳慶禧
陳德晏
陳勁
田欣
簡鈳儜
王薪
陳鈺澍
俊宏
林坤信
何紹榮
陳佳豪
黃靖婷
王信昌
陸世豪
黃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
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均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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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