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69號
原 告 菲力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耀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崇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2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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