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529號
TPDV,114,補,2529,2025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


被 告 李思葦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384元(含加
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
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