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07號
原 告 賴建源
黃仁歸
孫仁茂
謝錦斌
被 告 高寶樹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
裁判費20萬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萬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20萬6,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